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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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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动态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1.3.1 主要研究方法

1.3.2 论文框架

第 2 章 案情与判决

2.1 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2.1.1 案情介绍

2.1.2 法院判决

2.2 同类案件梳理

2.2.1 李卫国与中国电信陕西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2.2.2 徐亮与青岛通宝汽车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第 3 章 争议焦点归纳

3.1 本案实质是消费者权益纠纷还是垄断纠纷

3.2 广电网络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3.3 广电网络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费行为是否有效

第 4 章 对争议焦点的评析

4.1 吴小秦有请求确认垄断行为无效的权利

4.1.1 吴小秦为适格当事人

4.1.2 关于《反垄断法》在本案的适用

4.1.3 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4.2 广电网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2.1 广电网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2.2 广电网络实施的搭售行为是非法的

4.2.3 李卫国案、徐亮案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4.3 广电网络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用行为无效

4.3.1 广电网络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

4.3.2 吴小秦与广电网络的合同部分无效

第 5 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5.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中的原告举证责任问题

5.1.1 原告举证难现象及原因

5.1.2 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举证分配责任法律规制

5.2 搭售行为的认定规则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5.2.1 搭售的构成性认定

5.2.2 搭售的违法性认定

5.2.3 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5.3 对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5.3.1 适当调整市场力量判定标准

5.3.2 完善法律实施制度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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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近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量愈来愈大。如何用私人的力量来保护不受垄断势力的侵害,维护市场的良好竞争氛围,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为切入点,辅以同类案例李卫国诉西安电信案和徐亮诉通宝汽车案,通过对案例中焦点问题的探析,引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捆绑交易行为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并讨论问题的解决方式。捆绑交易,也可以说是搭售行为,是生活中最常见但具有极大破坏力的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捆绑交易行为充斥于社会的每个角落,对社会的破坏是悄无声息、潜移默化的。吴小秦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案例中将捆绑交易纠纷涉及的问题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通过对吴小秦案的观察思考,结合法院判决,提炼出三个争议焦点,分别为本案实质是消费者权益纠纷还是垄断纠纷、广电网络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电网络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费行为是否有效。同时,第二个争议焦点亦为两个同类案例共有的争议焦点,但原告都因举证不足而败诉,笔者在对两个同类案例的分析中加入了损害理论,对案件进行初步事实审理,有助于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和得出更公正的结论。对争议焦点分析之后,从中提炼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中的原告举证责任问题、搭售行为的认定规则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对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适当调整市场力量判定标准和完善法律实施制度两点建议。通过对吴小秦案中涉及的捆绑交易问题的分析,就其中涉及问题进行自己的思考、研究,结合损害理论、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理论,为我国捆绑交易行为的界定以及规制提供出有利的思路。助力我国《反垄断法》紧跟时代的步伐,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更新完善,让吴小秦这类力量微小的消费者得到及时的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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