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专营市场企业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研究——以吴小秦诉陕西广电公司捆绑交易案为例
【6h】

专营市场企业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研究——以吴小秦诉陕西广电公司捆绑交易案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第一个书签之前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二、审理情况

(一)一审判决要旨

(二)二审判决要旨

(三)再审判决要旨

三、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原告诉讼资格的法律分析

(一)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二、广电公司搭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分产品

(二)广电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广电公司搭售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广电公司的搭售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垄断法适用的分析

四、广电公司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用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对于本案审判结果的思考

(一)此类案件违法判断标准模糊

(二)针对此类案件违法责任威慑作用不强

(三)针对此类案件的主动执法力度不够

(四)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

二、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此类案件的违法判定标准

(二)加强此类案件违法责任的威慑作用

三、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执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此类案件的管辖

(二)增强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此类案件的独立性

四、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司法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此类案件原告适格的范围

(二)明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

(三)探寻针对此类案件更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形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密切关系。然而,各种垄断行为尤其是一些专营市场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很大的破坏,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提出要对专营专卖企业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由于这些主体的特殊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缺陷,使得我国对这些主体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搭售是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之一,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搭售已成为市场主体十分青睐的营销手段,专营市场企业也不例外。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搭售行为对市场既有消极影响也有积极影响,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则成为了难题。 本文从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这一典型案例出发,在简单叙述案件基本情况和一审、二审、再审审理结果,以及三次审理判决依据的基础上,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对吴小秦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搭售,和如若其行为构成搭售,是否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分析。接着文章以上述内容为铺垫,由各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发思考,深层剖析了我国在规制专营市场企业搭售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再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为我国竞争法体系对专营市场企业违法搭售行为规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我国专营市场企业搭售行为违法性判定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对前述行为的管辖、专营市场企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期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搭售能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搭售行为性质判断标准,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司法公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