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 《民法典》第1130条“份额均等”文义解释的弊端
(一) 同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文义解释的弊端
1. 父母与同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文义解释的弊端
2. 配偶与同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 ”文义解释的弊端
(二) 同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文义解释弊端的原因分析
1. 父母与同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文义解释弊端的原因
2. 配偶与同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文义解释弊端的原因
二、 《民法典》第1130条“份额均等”目的解释的价值基础
(一) 《民法典》第1130条中“份额均等”的平等价值
(二) 《民法典》第1130条中“份额均等”的自由价值
(三) 《民法典》第1130条中“份额均等”的和谐价值
三、 《民法典》第1130条“份额均等”目的解释的结果
(一) 父母法定继承的份额
1.被继承人遗产中源于父母财产的部分应予取回
2.剩余遗产父母继承份额的均等计算
(二) 配偶法定继承份额
1. 有无直系卑血亲时配偶继承份额的均等计算
2. 不同婚姻状态下配偶继承份额的均等计算
3. 不同婚姻状态下配偶继承份额的均等计算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