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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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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的界定

(一)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的含义

(二)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的主要方式

(三)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的特征

二、对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不同定性的分析

(一)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由

2.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评析

(二)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理由

2.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评析

(三)定性为虚假广告罪

1.定性为虚假广告罪的理由

2.定性为虚假广告罪的评析

(四)定性为诈骗罪

1.定性为诈骗罪的理由

2.定性为诈骗罪的评析

三、明确对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的刑法定性

(一)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刑法定性争议的焦点

1.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有无真实的交易意图

2.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刑法定性之我见

1.不宜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不宜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4.恶意会销净水机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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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宇匀匀;

  •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刘宇;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TU9TU8;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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