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与国外的研究情况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概念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客体
(三)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类别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缺陷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一)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分析
(二)我国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细化“国际性”和“商事性”的标准
(二)取消“实际联系”和标的额的限制
(三)允许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作为管辖法院
(四)降低管辖级别,设立上诉机构
(五)扩大仲裁管辖的事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