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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判断余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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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个案及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及问题的提出

(二)问题的普遍性分析

二、考试判断余地的界定

(一)考试判断余地的概念

(二)考试判断余地的主要类型

三、考试判断余地的司法控制

(一)司法审查的合理标准

(二)对判断瑕疵的全面审查

四、考试判断余地的其它控制方法

(一)立法控制作为事前控制方法

(二)行政自我约束机制作为事中控制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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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量众多而层次复杂的国家统一考试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事实。而在考试阅卷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考试判断余地、考试判断余地如何界定、考试判断余地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什么、如何对考试判断余地进行控制等等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着考生最终的考试结果,更重要的是还体现国家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介绍案件和问题的提出。本文从两个案例入手,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具体问题:其一,阅卷人员进行“雷同卷”的判断和评分的判断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是否具备特殊性;其二,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有权审查;其三,法院能否以自己的判断取代阅卷人员的判断。本部分指出,上述问题在各种国家统一考试中都具有普遍性,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 第二部分是对考试判断余地涵义的界定。首先指出判断余地是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而产生的,而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裁量又存在区别。其次指出考试判断余地是判断余地在考试阅卷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对其主要类型进行了界定。最后说明考试判断余地对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借鉴有关理论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第三部分是对考试判断余地进行司法控制的研究。首先探讨了司法审查的合理标准,指出应对考试判断余地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其次提出判断瑕疵的概念及其范围,说明此时司法审查的态度应当做出相应变化的理由。 第四部分是对判断余地进行其它控制的研究。对考试判断余地进行司法审查往往是作为事后控制方法而存在,笔者认为仅仅如此是远为不够的。本部分从立法与行政自我约束机制两个层次研究了对考试判断余地的其他控制方法——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本文最后指出,只有对考试判断余地进行全方位控制,才能全面防止考试判断余地的滥用,完善我国的考试法制,最终真实、有效地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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