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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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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定

(一)“行政违法”概念

(二)“行政犯罪”概念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关系

二、当下我国处理行政违法犯罪事件的困境

(一)我国法律关于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标准模糊

(二)实务界难以把握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分

三、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分标准

(一)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的学说

(二)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的理论选择

四、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的建议

(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立法完善

(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司法应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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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研究是一个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的课题。有关两者的界分问题已经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论争,至今仍是各国学界研究的热点。
  厘清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这两者的概念是界分研究的前提。在不同视野下,学者对概念的解读有着不同的观点。为避免研究最终回归到概念的争辩上,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概念界定中主张将行为主体圈界为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将主体圈界为行政相对人,是因为对其行为究竟是“违法”还是“犯罪”的认定,关乎行为人能否做一个常态公民。而认定的结果最终与其工作、职位等利益增减息息相关。①
  当下我国处理行政违法犯罪事件时存在困境。首先,我国法律关于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标准模糊,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立法中的缺陷导致界分的标准模糊,另一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这一手段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立法中的缺陷表现在违法行为量化标准过于抽象,导致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法中存在大量的兜底条款,给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分造成了障碍;在刑法与行政法各自的制裁手段上,由于存在法律设置不够合理的地方,使得违法行为人所受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轻重不协调,不能体现刑罚的最严厉性。其次,实务界同样难以把握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分,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谦抑性的缺失导致实务中难以对两者进行界分,另一方面也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畅通的问题。
  为解决界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首先要从理论上明确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分标准。以往我国学者结合域外界分理论,着重讨论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与质量的区别说这三种传统界分观点。鉴于我国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因而界分标准的提出不应受制于域外的传统理论学说,而是要立足于当下我国国情民意的现实需求,提出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界分标准。因此,当下我国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标准的确立应把握两个层次的需要,界分标准的第一层面:行为的危害程度;界分标准的第二层面: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界分研究最终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其一,有效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需要完善立法。首先,立法之初,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间做出界分的倾向性选择时,就应该坚持谦抑立法的原则,既要考虑已有的行政管理手段效用是否被充分发挥,又要考虑刑事司法对公众产生的实际影响,还要考虑到立法对社会管理资源的合理分配;其次,需逐步提高立法技术,并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法条适用衔接;再次要警惕盲目、过度地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立法。其二,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进行有效界分需要在司法上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首先,需要坚持把谦抑性原则贯穿于司法流程的每一环节;在运用谦抑性原则化解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边界冲突的同时,要对司法人员提出更高的素能要求。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机制衔接,重视已有的程序规制,从而保障行政权与司法权有序分工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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