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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被告人自愿性保障研究——以法官审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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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告人自愿性的界定

(一)心理学维度解读“自愿性”

(二)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自愿性”

二、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告人自愿性保障的现状

(一)明知性认定难度大

(二)明智性认定局限性

(三)自愿性认定形式化

三、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告人自愿性保障的法官审查框架

(一)法官审查被告人自愿性义务的确立

(二)法官审查被告人自愿性的一个核心

(三)法官审查被告人自愿性的两个基础

(四)法官审查被告人自愿性的三层断面

四、法官审查被告人自愿性的程序构建

(一)协商备案程序

(二)庭前认罪协商程序

(三)审查认罪答辩程序

(四)审查救济程序——撤回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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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的自愿性是该制度的生命线,而法官在该制度中发挥好审查自愿性的作用实属必要。法官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首先便是要做到对于“自愿性”本身的解读,从心理学角度解释“自愿性”的含义,结合辩诉交易中的“自愿性”的要求,再回归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三个维度对“自愿性”本身有一个基本了解之后,法官在审查被告人自愿性的时候,要密切关注被告人外在的客观因素,对外因也要有一个评价。从现实角度来看,该制度的试行过程中出现三从困境:其一,明知性认定难度大。法律是一门专业的学科,有其复杂性,该制度运用下的被告人一般很难对于自身犯罪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对于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不明知。其二,明智性认定局限性。认定被告人认罪时忽视被告人在作出认罪答辩时处于怎样的心理和生理状况。其三真实性认定形式化。该制度下整个审判环节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庭审中,法官一般也仅是机械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三种主要问题的叠加,严重影响到这一改革的初衷——诉讼经济。因此,针对当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的特点及其法官审查制度的确立,有必要发挥好法官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自愿的作用。
  从实体上把握法官审查的一个核心——证据与证明标准。设立具体明确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把握法官审查科学证据正确性、错误率、可证性、公开度、认可度五大标准,并从严制定科学证据审查规则。针对证明标准,法官审查被告人定罪事实以犯罪构成要件为限,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性”审查均是与“明知性”审查、“事实基础”审查作为一个统一的审查主体。法官通过审查侦查、公诉机关是否向被告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明知性”。通过对其应当建立在对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全部涉案材料的审查上,并结合案件其他情况,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排除合理怀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其本身的制度特点,有必要从“认罪”、“认罚”、“从宽”三层断面上进行具体审查。从程序上,实行协商备案程序对侦查与起诉阶段协商解决的案件,需要对协商的过程尤其是认罪过程、所达成的协议建立专门的档案,发挥法律监督、确定与保障协议效力的作用;在庭前认罪协商程序中,法官重点审查犯罪相关事实的准确性、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庭前认罪协商程序是不是按照公正程序的准则;通过审查认罪答辩程序,如果认罪答辩是迫于压力而作出,或者其认罪答辩因认识能力等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该答辩无效;最后通过撤回程序作为该制度运行的救济,当然被告人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随时、多次、任意地行使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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