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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人格权论——关于人格权内涵的法哲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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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来源及研究方法

二、选题意义及研究目的

三、人格权基础理论研究综述

第1章 人格三部曲:人格意义的历史主题

1.1 身份人格:人格在罗马法上的开显与具化

1.2 抽象人格:人格在自然法上的确认与深化

1.3 具体人格:人格在实定法上的个体化与利益化

第2章 从人格到人格权:权利化的道德困境

2.1 面临困境:“人之本体”的保护模式

2.2 解读困境:不容错位的主、客体关系

2.3 走出困境:“人”与“人身”的可分离性

第3章 人格权内涵之二元论:在伦理与利益之间

3.1 人格权客体之二元性

3.2 人格权内涵之二元性

3.3 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抽象人格的历史回响

3.4 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具体人格的现代张扬

3.5 内在层面与外在层面的平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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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有关人格权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片新开垦的学术领域,因而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显得较为薄弱。围绕人格权基础理论的讨论与争议,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的客体、性质以及法律保护模式等方面。这些争议从根本上说,乃是基于对人格权概念的认识差异所致。因此,人格权基础理论最首要的任务就在于回答人格权的概念究竟为何。在此基础上,权利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模式等难题便可迎刃而解。概念由内涵与外延构成,从逻辑上看,概念的内涵决定概念的外延。因此,研究人格权的内涵是探寻人格权概念的必由之路。
  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自古罗马时起,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便是深嵌于人格之内一缕抹不去的记忆。而人格在现代社会所演绎出的丰富的利益表达实践,则已然成为描绘于人格之外一幅看不完的画卷。
  由于传统人格权理论长期被禁锢在“权利不能指向人身”定律之中,人格权始终未能成为一项“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人之本体”的方式对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缘由,在于对“人”与“人身”之间的关系缺乏辩证的认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人”与“人身”既有重叠关系,也有分离关系。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完全有理由指出“权利不能指向人身”定律的限度,进而论证人格作为人格权客体的正当性。
  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的,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如果说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是抽象人格的历史回响,那么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则是具体人格的现代张扬。人格权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针对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来说,应当极力维护人的伦理价值在人格权中的根本地位,尤其要警惕人格利益的过度膨胀所可能导致的人性堕落。

著录项

  • 作者

    梁晨;

  •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

  • 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 学科 法学理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胡平仁;
  • 年度 201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其他;
  • 关键词

    法哲学; 人格权; 二元属性; 伦理价值;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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