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侦查程序构造的界定与价值
1.1 侦查程序构造的界定
1.1.1 侦查程序构造的概念
1.1.2 诉讼价值与侦查程序构造
1.1.3 侦查目的与侦查程序构造
1.2 侦查程序构造的研究价值
1.2.1 侦查程序构造研究的理论价值
1.2.2 侦查程序构造研究的实践价值
二、域外侦查程序构造的比较分析
2.1 域外侦查程序构造的解读
2.1.1 当事人主义国家的侦查程序构造解读
2.1.2 职权主义国家的侦查程序构造解读
2.1.3 混合式侦查程序构造解读
2.2 域外侦查程序构造的启示
2.2.1 人权保障理念凸显
2.2.2 侦查权监督机制成熟
2.2.3 侦辩对抗关系有效实现
2.2.4 中立第三方介入侦查程序
三、1996年刑诉法中侦查程序构造的解读与反思
3.1 1996年刑诉法中侦查程序构造的解读
3.1.1 侦查程序构造的主体
3.1.2 侦查程序构造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3.2 1996年刑诉法中侦查程序构造的反思
3.2.1 人权保障不足
3.2.2 中立第三方缺乏
3.2.3 侦查杈监督机制匮乏
3.2.4 侦辩对抗关系无法有效实现
四、新刑诉法在侦查程序构造上的突破与不足
4.1 新刑事诉讼法的突破
4.1.1 人权理念更为深化
4.1.2 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地位得以确立
4.1.3 相关诉讼基本原则得到完善
4.2 新刑诉法仍存在的不足
五、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改进对策
5.1 优化侦查程序构造的基本理念
5.2 完善相关的诉讼基本原则
5.3 在侦查程序中引入中立第三方
5.3.1 侦查程序构造应采用三角结构
5.3.2 审前裁判机关是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最优选择
5.3.3 在我国设置审前裁判机关的可行性分析
5.4 改进辩护方的防御性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