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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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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与专家意见的界定

1.1 专家的界定

1.1.1 专家的条件要求

1.1.2 专家的定位

1.2 专家意见的界定

1.2.1 专家意见的含义及其形式

1.2.2 专家意见性质上的证据与法律之争

2 专家意见的适用程序

2.1 对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时所借助的专家意见的审查

2.1.1 专家意见的审查主体

2.1.2 专家意见的审查程序

2.2 当事人查明外国法时所提供的专家意见的质证

2.2.1 质证程序的必要性

2.2.2 质证的原则和程序

3 外国法查明中专家意见错误时的专家责任

3.1 专家责任的性质

3.1.1 当事人委托的专家的责任性质

3.1.2 法院委托的专家的责任性质

3.2 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3.2.1 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2.2 专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3 专家责任的范围及其减免

3.3.1 专家责任的范围

3.3.2 专家责任的减免

4 我国外国法查明中专家意见制度的构建

4.1 明确专家的条件要求和程序

4.1.1 成为专家的条件要求

4.1.2 专家的委托程序

4.2 规定专家意见的适用程序

4.2.1 法院委托之专家的外国法意见的审查程序

4.2.2 当事人委托之专家的外国法意见的质证

4.3 明确专家的权利和责任

4.3.1 专家的权利

4.3.2 专家的责任

5 结语

参考文献

在 学 研 究 成 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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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在外国法的具体查明途径上越来越依赖专家意见,相关制度的构建非常必要,这就需要对所涉诸如专家意见的性质及其运用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兼采普遍和特殊视角,通过论证相关问题,从而引出对我国外国法查明中专家意见制度的构建。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以及专家意见进行了界定。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不能与一般民法意义上专家相比有所不同,体现为:无需对外国法专家进行资质评价,其只要通晓域外法即可,并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不仅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还要提供专家意见。专家意见的性质根据对待外国法的态度而有所不同,如果将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专家查明时,专家意见具有法律的性质;而如果外国法被作为事实由当事人委托专家查明时,专家意见具有证据的性质。
  第二部分对专家意见的适用程序进行了分析。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意见分为两种,一是法院委托的专家出具的意见,一是当事人委托的专家所出具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的适用程序与其种类有关,对于前者,一般经过必要的开示程序予以审查即可适用,而后者则需要经过质证程序之后才能使用。这是为了从程序上保证以专家意见形式出现的外国法能够在无争议的情况下进行适用,因法院判决要根据专家所查明的结果,故专家意见会对裁判的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第三部分论述了专家出具错误的专家意见时的责任问题。当事人聘请专家出具了错误的专家意见时,由于当事人与专家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因而可以考虑将其责任性质定性为专以契约责任为基础,以侵权责任为补充,由当事人视具体情形予以选择;而法院依职权查明时委托专家出具了错误的意见时,因法院与专家、当事人与专家相互之间无私法上的契约关系而应以承担侵权责任为宜。在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专家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专家意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当然,专家责任的承担也并非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定减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约定减免的情况。
  第四部分对我国外国法查明中专家意见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建议。我国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外国法查明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仅仅建立了最基本的规范体系,对于其中被经常运用和为实践所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专家意见的查明方式,却缺乏成体系的规则所建立的制度,这与实践的需要不能适应,应构建相关制度。在制度构建中,应在相关规则中明确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的选任条件,对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这种机构作为专家提供专家意见的实践予以充分重视,以其具体做法为参考来设计专家的委托程序。同时,还应根据我国立法关于不同情形下外国法查明责任分别由法院或当事人承担的规定,制定专家意见适用上的开示或者质证的不同程序和专家责任的不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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