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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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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概述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及分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界定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危害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特征及类型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现状研究

(一)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执法、司法问题

五、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及借鉴

(一)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概况

(二) 德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概况

(三)国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立法概况对我国的启示

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方面: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文件

(二)执法方面: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司法方面: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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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产业革命对传统生活的影响逐步加深,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与欣喜,网络的包罗万象使得其在短时间内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并且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是无国界的、无人管理的虚拟空间,是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言论的场所,也为人们的信息交流、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越来越紧密,网络已经深入到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互联网产业也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面向未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力支撑。
  网络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普及度也越来越高,使得社会现实行为的虚拟化趋势不断增强,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受到巨大利益以及其它多种因素影响,网络侵权行为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的侵权领域。网络的特殊性就要求网络侵权行为必须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为媒介才得以实施,而网络的开放性又会导致真正的侵权人很难确定。为了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世界各国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研究人才、政策基金投入等,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理论分析,再结合国外对网络服务提供侵权责任的规定,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适合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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