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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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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导论

0.1从微软诉李开复案说起

0.2研究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意义

0.3有关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文献回顾

0.4本文的研究进路

1.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发源和独特性

1.1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溯源

1.2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独特作用与重要意义

1.3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与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

1.3.1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与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区别

1.3.2先予执行措施与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区别

1.3.3停止侵害制度与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区别

1.3.4小结

2.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类型及其功能

2.1英国的诉间禁令和Anton Piller命令

2.1.1英国的商业秘密诉间禁令

2.1.2英国的Anton Piller命令

2.2美国的临时禁令、初步禁令和终局禁令

2.2.1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2.2.2终局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

2.3日本的商业秘密临时处分命令

3.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内容和范围

3.1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内容的确定

3.1.1英美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内容的确定

3.1.2日本商业秘密临时处分命令内容的确定

3.2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空间范围

3.3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时间范围

3.3.1商业秘密临时性禁令的时间范围

3.3.2商业秘密终局禁令的时间范围

4.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适用

4.1商业秘密禁令救济适用的条件

4.1.1英国商业秘密诉间禁令的适用条件

4.1.2英国Anton Piller命令的适用条件

4.1.3美国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

4.1.4美国初步禁令的适用条件

4.1.5日本商业秘密临时处分命令的适用条件

4.1.6美国终局禁令的适用条件

4.1.7小结

4.2商业秘密禁令救济适用的利益平衡原则

4.2.1商业秘密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4.2.2商业秘密权人利益与雇员利益

4.2.3商业秘密权人利益与竞争者利益

4.3商业秘密禁令救济适用的例外

4.3.1美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例外情况及其处理

4.3.2日本临时处分命令的例外情况及其处理

5.构建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

5.1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现状与评析

5.1.1我国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

5.1.2我国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5.1.3对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现状的评析

5.2构建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设想

5.2.1选择我国的商业秘密法立法模式

5.2.2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类型化设计

5.2.3细化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内容

5.2.4明确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期限

5.2.5规定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适用例外

5.2.6制定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相关程序

5.2.7创造良好的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实施环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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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重要的商业秘密往往就是一个企业的生命。商业秘密的保护除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外,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我国正是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然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事前救济缺失,事后救济单一,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和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首先,从主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与外部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与雇员之间关系则缺乏规定,而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辞职后,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工作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的重要途径。其次,由于商业秘密具有易逝性特征,一经失去则难以挽回而不再具有商业秘密性质,所以迫切需要事先防范,而我国现行救济制度中还缺乏对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预防机制。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单一的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方式,难以达到使商业秘密权不受重复侵犯的目的,只赔偿不禁令的事后救济方式不能使权利人免于再次起诉的麻烦。最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救济制度采取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模式,要获得较为完全的救济必须经过两种程序,通过行政程序以求停止侵害,通过司法程序以求损害赔偿。这样会导致受害人的不便和程序的复杂化,并且对行政救济的偏重显然不利于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当今越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我国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探讨完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体系的相关法律问题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商业秘密禁令救济是源于英美衡平法上的一项制度,自英美商业秘密诉讼伊始,禁令救济就是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有力手段。在此后的近200年中,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并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吸收。商业秘密禁令主要用于制止对商业秘密权实在的或潜在的、持续的或反复的侵害和滋扰。主要有诉前和诉中适用的临时性禁令和诉终适用的永久性禁令两大种类。各国又在这两大种类的基础上发展出适合自身法律体系,具有不同功能的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类型。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能够给予商业秘密权事前预防侵害、事中制止侵害、事后防止再次侵害的全面保护,并能够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原告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其在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充分证明了该项制度的合理性。而介于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救济制度体系的现状,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正好能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与其他救济途径相结合就能够建立起对商业秘密全面、有效、灵活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借讨论制定商业秘密单行法的契机,吸收引进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有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在WTO的框架下更好的与国际接轨,也有助于鼓励科技开发,维护竞争秩序,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我国同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日本,在平成二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实质上也吸收了美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理念和部分内容。虽然日本为救济商业秘密而发布的“临时处分命令”不叫“禁令”,但是深入分析可见,其内容、意旨、程序都与作为假处分的其他领域适用的临时处分命令具有明显的区别,实质上就是活脱脱的商业秘密禁令的翻版。日本在保护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了这种“临时处分禁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实践中对这项制度做出了适合大陆法系和自己国情的一些发展。有了这个鲜活的例子,说明源于英美法系的禁令救济制度也能够在大陆法系的环境中生根发芽,而且,我国目前已经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设立了诉前禁止侵犯行为制度,其实质上也是临时禁令。所以,引进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不仅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和可行性。 在本文文献收集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国外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实践和理论互相推动的过程。实践的需要产生了严密的理论分析,理论分析又推动了实践的应用,通过对实践中的大量案例的归纳又进一步完善理论体系。所以,笔者拟遵循这种发展的轨迹来研究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为此,本文分为五章展开叙述: 第一章,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发源和独特性,本章又分为三节: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溯源、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独特作用与重要意义、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与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通过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源头的追溯、作用和意义的分析以及与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对比,说明其独特性和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章,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类型及其功能,在这一章中主要是分析商业秘密在各国所发展出的不同类型及其功能,包括英国的诉间禁令和Anton Piller命令,美国的临时禁令、初步禁令和终局禁令,日本的商业秘密临时处分命令共六种代表性的禁令类型。这些不同种类和不同功能的禁令,共同组成了具有丰富内涵的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体系。通过对这些类型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国出于自身实际而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进行的发展和完善,也可为中国所借鉴。 第三章,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内容和范围,是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理论与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课题。其中又包含三节: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内容的确定、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空间范围和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时间范围。本章分析了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如何通过明确禁令的内容和范围,来更好地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意旨。 第四章是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适用,这一部分比较偏重于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实施中的问题的研究。首先区别禁令类型分析了商业秘密禁令救济适用的条件,其次分析了商业秘密禁令救济适用的利益平衡原则,最后通过美国和日本的比较研究,深入分析了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适用的例外。第五章,构建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其中第一节是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现状与评析,在此基础上第二节阐述了笔者构建我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建议,通过审视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和立足我国实际来借鉴他国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力图对构建适合我国的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体系提出合理的建议。 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虽然在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发展已日臻成熟。但是在国内的研究还非常不足,虽然目前已经渐为国内法学界所关注,但是目前还多停留在制度介绍的层面。并且正是由于研究的不深入不全面,甚至还存在对该制度的种种误读。因此,笔者在研究之初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尽力收集、反复阅读思考和深入分析,为解决研究中所遇到的困难奠定了基础。所以,本文所获得的成果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本文通过对中外文献资料的整理分析,获得了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深度认识,向国人奉献一份相对完整与准确的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理论,补全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缺之处。本文中还对当前国内有关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种种误读进行了澄清。例如,目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的研究中将二者混同,实质上内容是对商业秘密禁令所禁止行为的规定,而范围是对商业秘密禁令的时空效力的规定,二者在适用中具有不同的原则和考量因素。再如,我国对于终局禁令的三大原则的理解过于片面,对于相关判例理解不够深入,从而出现了简单赞同“温斯顿规则”的一边倒局面,而实际上在美国这三大原则均还在适用,在不同的案件中可以适用不同的规则。 第二,考察了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在国外的渊源和发展进路,着重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基本理念、类型化发展、核心内容、时空范围,适用中的平衡原则等理论焦点进行提炼升华和新的解读。本文还通过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与大陆法系“民事保全”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独特性和法律价值进行了论述,对我国引进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笔者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力求实现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理论研究的推进和超越。 第三,目前国内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研究仅仅将目光局限于美国,但要全面研究一个制度还应当考察其在不同法律土壤中生存的状况。尤其对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更不能仅将一个制度放在英美法系的环境下考察,这样将会导致研究脱离本国的实际。为此,笔者还注重研究了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其代表就是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理论的吸收。通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日本的商业秘密临时处分命令实质上也是“禁令”,日本的理论和实践可以为我国所借鉴,这也是本文所提出的新观点之一。 第四,本文收集了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禁令救济的丰富翔实的案例,并且借助这些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叙议结合的方式,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进行了生动细致的分析评论。 第五,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包括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该项制度使得本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综上,本文在选题、资料、研究角度和主要观点等方面都有一定创新,对补充国内研究的不足,推动国内研究的深化,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著录项

  • 作者

    钟芸莹;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岳彩申;
  • 年度 200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禁令救济制度;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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