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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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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导论

1.1案情简介

1.2问题的提出

1.3研究目的及意义

1.4文献综述

1.5研究思路及方法

1.6创新与不足

2. 双重劳动关系认定

2.1确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2.2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2.3本章小结

3.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及司法实践现状

3.1我国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评述

3.2.双重劳动关系规制缺失

3.3双重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现状

3.4国外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现状

3.5本章小结

4.双重劳动关系规制的完善

4.1完善基本法法律规定

4.2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地位

4.3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4.4本章小结

5.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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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对其进行了选择性的认可。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形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因立法的缺失,目前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但实践中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纠纷已经日渐增多,且其存在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素质水平的提高、用工方式和工时制度变得灵活,这些都为劳动者寻求第二职业提供了可能。而近两年,为适应经济的结构性分化,激发微观经济主体活力,我国开始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必定会加剧我国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发展。因而实践中因第二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用工纠纷也必定会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双重劳动关系必将会得到全面的认可。因为一旦法律对其不予认可,各地对双重劳动关系的管理必然会出现混乱。就目前我国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来看,对后一重关系我国司法裁决机构存在不同的看法。虽然部分法院在近几年已经逐渐将后一重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仍有部分法院倾向于把其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一旦后一重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者也仅能享有劳务报酬请求权,其他权益依旧得不到保障。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人们对其的印象大多仍停留在临时工兼职或职工内退、下岗员工再就业的情形,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用工方式的灵活,社会中双重劳动关系愈加普遍,这是劳动者对高收入的追求,同时也是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但由于我国的传统劳动法理论深受80年代计划经济的影响,只认可劳动关系的单一性,因而在面对新经济环境下就业形式开始逐渐灵活多样的情形,立法上逐渐显示出其滞后性。目前我国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选择性的保护,其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国企改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下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以及新型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律师兼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但对于其他情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模糊不明,因此就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性问题,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对此,各地方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其法律效力不高,调整范围有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更是屡屡出现,司法公信力屡受冲击。故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刻不容缓。

著录项

  • 作者

    章晶;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陶维东;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 关键词

    双重劳动关系; 司法认定;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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