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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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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双重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和双重劳动关系下各个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声音依然存在,大量双重劳动关系得不到承认。此外,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建立在“一重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其对双重劳动关系下的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各个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并未作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部分裁判免除了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承担,实则变相鼓励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亦会导致劳动关系被随意解除的不利后果。现行法律亦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下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作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此争议较大。双重劳动关系案件畸高的上诉率反映出目前的司法裁判结果并不能让涉诉人满意,亟待修正。 除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裁判的一则双重劳动关系纠纷案引出本文主要论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劳动者能否在同一时间段内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个问题是双重劳动关系下各个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义务应当如何承担。 第二部分阐明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列举了双重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常见的一些表现形式并按一定的标准对双重劳动关系作了相应的分类。 第三部分指出了双重劳动关系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声音依然存在,第二个问题是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过窄。经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五个方面,一是“一重劳动关系”理念根深蒂固;二是立法的非正面回应;三是部分鼓励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差;四是现行社保缴纳制度的阻碍;五是对突破最高工时的担忧。 第四部分对如何解决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认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首先是要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其次是要坚持开放性的判断标准。指出我国法律实际上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论述了放开双重劳动关系认定范围的必然性和可行性,指出在认定双重劳动关系时应以普遍许可为原则,以个别禁止为例外,并对例外情形作了列举。 第五部分梳理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司法机构、准司法机构对双重劳动关系下各个用人单位在二倍工资责任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承担以及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三方面的做法,在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部分地方立法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笔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下的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需要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双重劳动关系下各个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应当以承担为一般情形,以不承担为例外情形;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发生工伤,由工伤事故发生时劳动者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相关工伤待遇不可双得。

著录项

  • 作者

    尹琳;

  •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

  • 授予单位 重庆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宋宗宇;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律;司法制度;
  • 关键词

    双重劳动关系;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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