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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规制及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初探——兼评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

     

摘要

社会公众对格式合同总是带有强烈的偏见和敌意.我们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格式合同,重视对其规制,而不是一概加以排斥;对其规制不应仅针对其形式,更应当针对其显失公平的条款.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负有主动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其是否已履行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文章对保险公司如何履行“说明义务”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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