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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琴音乐表演艺术的几点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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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综述(前言):本论题的基本动因和研究重心

1 钢琴音乐表演艺术美学观的嬗变简述

1.1 历史上的“浪漫主义音乐表演”风格

1.2 莱比锡钢琴学派的音乐表演美学追求

1.3 20世纪后钢琴音乐表演艺术主要美学倾向及缘起

1.4 结论

2 关于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本质的美学观

2.1 发展中的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美学观在本质功能认识上的缺陷

2.2 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2.3 创造性——钢琴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所在

3 对演奏者在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中的心理位置的美学思考

3.1 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实践活动的依据和前提

3.2 钢琴音乐表演艺术中“表演主体”与“创作主体”的关系

3.3 演奏者在钢琴音乐表演艺术中的心理位置

3.4 结论

4 关于“体验”、“表现”与“互补”——试论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中的三种主要美学倾向

4.1 关于“体验”的问题

4.2 关于“表现”的问题

4.3 关于二者的“互补”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在校其间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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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钢琴音乐表演艺术美学观嬗变历程的梳理,对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本质的认识,对演奏者在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实践活动中的心理位置的探讨,以及对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创造实践活动中“体验”、“表现”和二者“互补”等三种美学倾向的考察,认为:一、钢琴音乐表演艺术是钢琴音乐文化创造范畴中,“表演主体”将“创作主体”的创作及其寄予或期待的音乐形象(包括作品情感与内涵)和创作宗旨表现出来的行为。二、对于钢琴音乐表演艺术的创造实践活动来讲,“创作主体”和“表演主体”都是不可或缺的主要环节,且二者同等重要并相互依存、无可取舍,不应该存在有人为的或是意识与概念中的主次或权重之别。三、钢琴音乐表演艺术实质上是“表演主体”“置身于音乐”的艺术,是消除“表演主体”和“创作主体”之间的距离,或是融合演奏者的“表现”与“体验”二者于一体的艺术。四、钢琴音乐表演艺术的创造实践活动,既应该规范在对“创作主体”及其创作“准确诠释”的基本原则框架之内,又应该有利于促进“表演主体”完成并实现“精彩演绎”的创造任务。五、钢琴音乐表演艺术的创造任务是重要而艰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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