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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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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公用事业和民营化的概念界定

2.1公用事业的概念界定

2.2民营化的概念界定

第3章 公用事业民营化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3.1行政主体注重行政监管权和行政责任的不可免除

3.1.1行政主体的行政监管权

3.1.2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3.2私法组织的有限公权力和行政责任

3.2.1私法组织的有限公权力

3.2.2私法组织的有限行政责任

3.3利益相关人的法律地位及救济权利

3.3.1目前我国确立利益相关人法律地位的两种做法

3.3.2我国与英美国家利益相关人范围和救济权利之比较

3.3.3公益诉讼和利益相关人的独立起诉资格

第4章 利益平衡的法律保障机制

4.1构建民营化法律保障机制的价值判断

4.2对行政主体的规制

4.2.1规制的必要性

4.2.2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程序控制

4.3私法组织在公益和私益之间的平衡

4.3.1保护私法组织的私益

4.3.2防止私法组织的私益性侵蚀公用事业的公益性

4.4利益相关人的程序参与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4.4.1利益相关人的程序参与

4.4.2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5章 结论和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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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在全球的兴起,世界各国行政法学者对什么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如何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进行法律规范以及在规范过程中如何保持公法固有的民主精神等一系列问题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与讨论。同时,这股浪潮也冲击到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中国。公用事业领域采用民营化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实践中的存在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使得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问题提上日程。什么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公用事业的范围和可供民营化的范围自然呈现出不同。通过尚不确定的“范围”来定义公用事业民营化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理论上的差异。如果以准公共物品为标准来理解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的内涵就有了更为开放的结构;如果从管理手段上的革新来理解民营化,则会得出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引入市场机制,减少政府对公用事业供给的直接干预。公用事业民营化带来了行政主体、私法组织以及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从实体权利和义务来看,行政主体应当注重间接性的行政监管权,同时放弃直接的行政规制并不表示行政责任的放弃。私法组织在民营化过程中通过授权或委托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公权力,公权力的获得是否表示私法组织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一方面不像前者已经获得了基本一致的观点,也是我国目前学界讨论得较少的。由于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二维关系为思维逻辑,使得利益相关人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弱势地位。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关系中,利益相关人应当给予适当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和利益相关人的救济权利密切相关。任何行政改革都会涉及利益格局的变更,行政主体、私法组织和利益相关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设计也是为了维护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行政主体不可避免地处于实体优势时,行政程序成为现代行政法日益受到重视的维护平衡地手段。行政主体应当奉行信赖保护原则、私法组织应当适当采用公法程序以及利益相关人应当享有参与和听政权利无一不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 行政监管权, 行政责任, 救济权利, 利益平衡,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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