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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自律与他律的和谐统一——以音乐美学视角审视上海音乐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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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音乐理论研究与音乐教育比较研究的深入与发展,音乐学科教育研究得以不断深入,音乐教育功能论、音乐教育实践论、音乐教育语境论等多种音乐哲学价值观进入音乐研究者的视野,在我国音乐教育研究中掀起讨论的热潮,研究者纷纷以新的研究视角看待“音乐是什么”、“音乐的本质价值是什么”、“音乐教育的哲学归属”等音乐教育的相关本质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音乐课程标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概念备受争议,以形式论为主体的审美哲学不断受到挑战,国内部分知名学者对“以审美为核心”的课程理念提出质疑。
   对此笔者认为,以审美教育为主体的美育是我国音乐教育的一项基本教育方针,音乐教育研究者应该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客观地看待音乐教育流派不同意见的争论,能够对多种流派理念进行兼容运用,为我国音乐学科教育寻找一条切合实际的发展之路。
   音乐美学是音乐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它的基本原理为音乐学科教育研究提供理论依据。音乐美学自律论与他律论的辨析焦点,关乎音乐学科教育的哲学价值基础,关乎学科课程内容的可行性分类方法,关乎促进音乐课程标准制定的科学化。笔者将音乐美学中的自律与他律概念运用于音乐学科教育中,以此作为理论基础逐一分析音乐学科教育中各种流派的美学立场,将它们进行同质化分类,以获得音乐学科教学中自律与他律的概念基础。课程标准是学科教育课程理念、课程定位、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整体显性表现。本研究通过分析音乐课程标准、建构音乐课程标准中音乐自律与他律和谐统一的分析框架来达到促进音乐学科教育健康发展的目的。
   在篇章结构上,本研究分为七章。前六章着力于理论探究,通过文献法、比较法、内容分析法对音乐学科教学中自律与他律、英美两地音乐课程标准、我国音乐课程标准及教学大纲进行分析,以解决“音乐课程标准中自律与他律问题的课程价值”、“上海音乐课程标准中自律与他律的具体表现”、“现行上海音乐课程标准是否达到自律与他律的和谐统一”等问题,从而建构“在音乐课程标准中实现自律与他律和谐统一的分析框架”。论文第七章为归纳结论,以前文中的分析框架为基准,对上海音乐课程标准的优化得出结论性的意见。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自律倾向的音乐学科教学以音乐美学自律论为基本立场,以音乐的本体形式为音乐存在的意义,在课程组织上以音乐学科为本位,强调对学生音乐知识、技能及情感的掌握与实践;自律倾向的音乐学科教学理论以美国著名音乐教育家贝内特·雷默提出的“审美哲学”较为典型。他律倾向的音乐学科教学以音乐美学他律论为基本立场,以音乐的外在效应为音乐存在的意义,在课程组织上以社会需要为本位,强调对学生在情感、道德、意志等方面的培养。在音乐学科教学理论中,他律倾向的音乐学科教学理论以美国著名音乐教育家保罗·哈克提出的“功能音乐教育”较为典型。
   音乐课程标准音乐自律与他律和谐统一的分析框架由“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编制规律”构成。外部影响因素包括国家政策导向、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观念与学术发展、文化环境与发展。内部编制规律包括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音乐学科教学规律。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上海音乐课程标准应该进一步科学规划课程类型、统一课程目标,坚持以音乐自律为主体,完善音乐他律的多维度建构,优化音乐教学,以提升学生音乐素质为目标。
   本研究基于音乐学科教学的理论分析和音乐课程标准的文本分析,以音乐美学为视角在同类研究中具有一定创新性。由于时间及篇幅所限,本研究仅限于理论层面,后续研究还将继续展开,包括对音乐课程标准在课堂教学中的指导意义、音乐教师对课程标准的执行力度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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