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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监督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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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算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依法对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具体来讲就是对预算及调整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的监督,人大的预算监督在整个财政预算监督体系中处于基础性支配地位。对预算实行监督,是现代国家预算公开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政府公共预算符合广大人民意愿,保证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增强财政预算的透明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预算监督制度始建于新中国成立之时,其后经历了起起落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后,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预算监督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方式逐步完善、监督效果有所提高,但是从预算监督的各个环节来看,还存在着预算报告信息量不够、监控措施不多、审查力量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督内容不科学、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方法不理想、监督主体力量不够有力等。 目前凡是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财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财政预算监督,且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根据法国阿利克斯学派的原则划分,国外的财政预算监督主要可以归纳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三种类型。这些类型的财政预算监督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法律依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在分析人大预算监督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督经验,本文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监督工作的构想:首先要健全预算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明确预算监督内容,第三要强化预算监督主体的力量,第四要建立和完善预算监督管理的新机制,第五要正确处理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的关系,完善与审计监督、政府及财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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