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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评“茅台五粮液案”和“锐邦强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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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茅台五粮液案”和“锐邦强生案”所提出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问题

第一节 “茅台五粮液案”和“锐邦强生案”的基本案情

一、“茅台五粮液案”

二、“锐邦强生案”

第二节 两案所提出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基本问题

一、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内涵

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外延——与纵向垄断协议部分重合

三、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对竞争的影响

第二章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处理原则之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第一节 本身违法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的内容及确立

二、本身违法原则的优劣势分析

第二节 合理原则

一、合理原则的内容

二、合理原则的优劣势分析

第三节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

第四节 欧美反垄断法中两原则适用历史的梳理

一、美国:两原则的反复争论

二、欧盟:本身违法原则的贯彻

第三章 我国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和完善

第一节 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本身违法原则+例外豁免

第二节 “茅台五粮液案”和“锐邦强生案”的处理原则评析

一、“茅台五粮液案”

二、“锐邦强生案”

第三节 结合欧美反垄断经验对我国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

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二、完善法律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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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条件是签订协议的上游或下游经营者至少一方存在着相当的市场势力,有足够的可能会引起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反垄断法中处理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一般原则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二者各有千秋,但是互相矛盾,并不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只能择一适用。“茅台五粮液案”中适用了本身违法原则,“锐邦强生案”中贯彻的是合理原则。本文认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忠于法律的表现,而“锐邦强生案”中适用合理原则过多地考虑了法律之外的因素。本文的观点是我国当前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下更宜坚持本身违法原则,并应完善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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