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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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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一节 国内外相关法律当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国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

一、 美国

二、 欧盟

三、 德国

四、 日本

五、 韩国

第二节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及其意义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

第一节 归责原则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

一、 通知移除规则与避风港原则

二、 红旗标准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及相关案例讨论

一、 《侵权责任法》的运用及讨论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运用及讨论

三、 小结

第四章 结论

第一节 完善立法,运用相关司法解释补充

一、 明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二、 严格限定明知和应知以及通知的具体形式

三、 借鉴红旗标准的主观过错标准

第二节 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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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日常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数字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及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以及挑战。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往往会牵涉到多方面的侵权行为。由于网络传输服务当中存在巨大的信息量,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不可避免的遇到被起诉的情形。世界各国都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关立法,我国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当中。根据有关数据,知识产权案件位居全国地方法院所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之首。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判断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界定责任时,如何判断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是法院审判工作以及学者研究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二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主要研究国内外有关侵权责任的立法;第三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进行认定,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主观过错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等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第四部分为结论建议。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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