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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三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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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自出台以来,引发学界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其第二、三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更是争论不断。学者们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过于笼统,诸多细节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本文运用理论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过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性质三个方面论述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从通知的发出主体、通知的基本内容、通知的有效形式、对“及时”的判断、对“必要措施”的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披露通知的义务及要求担保的权利、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免责事由等几个方面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通知与取下”规则;从知道的法律涵义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的判断两个方面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知道”规则;最后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最终责任人的确定两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及完善。全文详细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三款所确立的“通知与取下”规则和“知道”规则,明确了上述两条规则的内容,深化了规则细节,为在实践维权和审判工作中合理运用“网络专条”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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