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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台治略》看清代民事审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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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天台治略》概述

(一)《天台治略》作者及主要内容的简介

(二)《天台治略》的研究意义和价值

二、《天台治略》文献中户婚案件的分析

三、《天台治略》文献中田土案件的分析

(一)典卖土地案件的总结与分析

(二)绝卖土地案件的总结与分析

(三)盗卖田宅案件的总结与分析

(四)土地租赁案件的总结与分析

(五)田宅、山林等侵界案件的总结与分析

(六)坟地纠纷案件的总结与分析

四、《天台治略》中州县官员审理户婚、田土案件时的法律适用

(一)律例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的适用情形

(二)情理是司法审判主要依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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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久以来,学界对中国清代司法审判中州县官裁断的依据争论不休,其背后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本文拟以清代浙江地方司法档案《天台治略》为基础,将户婚、田土案件作为研究范围,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律例”与“情理”在清代地方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在引言中介绍国内外学者对清代司法审判依据的研究现状,并提出本文拟论述的“情理”与“律例”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和二者之间关系问题。在第一章中,对《天台治略》文献、作者、写作背景、材料的真实性及研究价值进行简介。在第二章中,对户婚案件进行整理,分析户婚案件的审理依据。在第三章中,对田土案件的进行分类与整理,分析州县官员在审理田土案件时对审判依据的选择与适用。在第四章中,试图探讨“律例”与“情理”作为审判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论述依据“情理”审判在清代的现实意义和积极影响。最后,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情理”是清代州县官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在处理因个案差异引起的“律例”和“情理”的适用冲突时,州县官员通常倾向不拘于“律例”规定而视个案情节从“情理”角度出发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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