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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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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概述

一、委付的概念和特征

(一)委付的含义

(二)委付的特征

二、委付的法律性质

(一)大陆法系中有关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英美法系中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三)我国海商法对委付行为法律性质的规定

三、委付的法律效力

(一)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

(二)保险人对全损赔偿的承诺

四、委付的法理基础

第二章 委付与推定全损

一、推定全损的界定

(一)国外推定全损的界定

(二)我国海商法对推定全损的界定

二、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

(一)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区别

(二)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法律效果

三、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

第三章 委付的实施及其法律效果

一、有效委付的通知条件

(一)委付通知

(二)发出委付通知的损失条件

(三)委付通知的重要性

二、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与标的物上剩余利益的权利关系

(二)保险标的产生的责任归属

三、保险人拒绝委付通知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拒绝委付后被保险人的权利

(二)保险人未接受委付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问题及完善

一、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委付合同的生效规定不明

(二)委付通知被拒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不明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的答复时间合理性不明

二、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完善

(一)对委付合同成立时间的建议

(二)委付通知被拒后标的物权利归属的建议

(三)合理通知时限范围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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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付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海上保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各国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得到普遍认同及适用。本文以海上保险中的委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我国《海商法》与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委付制度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对委付的基本概念,性质,实施方式等各环节进行解析,结合我国立法中有关委付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本文首先对委付的概念给出了多种解释,并结合了其他国家有关委付的定义,对委付在不同层面及内涵上进行理解。接着对委付的特征、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性质进行阐述,比较分析了主要国家中有关委付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文中以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对委付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委付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是当标的物发生事故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损失前,被保险人自愿做出的将保险标的转移给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接下来就委付与推定全损展开了详细论述论述了,重点论证了委付制度与推定全损制度两者的关系,认为推定全损是委付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二者密不可分。此处又对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在法律效果上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虽然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都可以作为委付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必需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由此而引出下文中有关委付的实施以及法律效果的相关问题。在该部分中首先论述了委付通知的含义,内容及目的,并结合案例说明委付通知在委付制度中的重要性。并且对保险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两个方面分别论述其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当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后,标的物上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以及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通知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最后结合文章的上述内容对文章中委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些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保险人拒绝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的合理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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