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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中委付制度的完善

         

摘要

从委付制度的立法初衷出发,我国《海商法》中的委付制度存在两大缺陷:第一,拒绝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推定全损并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物后获得全损赔偿的权利;第二,保险人在做出全损赔偿后对保险标的物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为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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