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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厘定和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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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绪论

第一章 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定位

1.1 现存宪法司法化概念概览

1.2 全新宪法司法化概念提出

第二章 宪法司法化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

2.1人民主权理论

2.2宪政理论

第三章在中国实行宪法司法化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3.1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实体规范的程序性要求

3.2宪法司法化是宪法规范上升为规范宪法的条件之一

3.3宪法司法化是防止民主弊端的需要

3.4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3.5宪法司法化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3.6宪法司法化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需要

3.7宪法司法化是WTO规则的客观要求

第四章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4.1经济可能性考量

4.2政治可能性分析

4.3法制可能性论证

第五章西方宪法司法化之模式

5.1美国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5.2德国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5.3法国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5.4俄罗斯宪法司法化模式

5.5英国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第六章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模式构建

6.1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可选模式

6.2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应选模式——复合模式

6.2.1复合模式的理由分析

6.2.2复合模式的主体分析

6.2.3复合模式的客体分析

6.2.4复合模式的原则分析

6.2.5复合模式的程序分析

第七章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之相关对策

7.1有限下放宪法解释权

7.2全面提高法官的能力和素质

7.3在全社会普遍确立“宪法至上”的法律意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著及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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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齐玉苓案”引发了法学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大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包括两个维度:一方面是指由特定机关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另一方面是指,由法院适用宪法审理特定案件的活动。虽然这些概念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宪法司法化的部分属性,但却不能概之以全面,使人们如“坠入云里雾里,始终不能对宪法司法化产生清楚的认识。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兑现法司法化的概念进行厘定,使人们更加深刻的理解其含义。 在概念厘定的基础上,笔者将进一步分析宪法司法化的模式建构问题。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模式建构,宪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学习美国式的宪法司法化模式,由普通法院审理违宪案件;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借鉴德国,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进行合宪性审查;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在不改变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基础上,在人大常委会下设具有独立的宪法审查职能的宪法委员会。以上学者的建议,虽不乏真知灼见,但笔者认为,似乎建立“复合式”的宪法审查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也能更好的发挥效用。鉴于此,笔者在立足中国情的基础上,适度借鉴宪政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司法化模式。以期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宪政建设作一些投石问路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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