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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转让——兼评《鹿特丹规则》第11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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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概述

1.1权利转让制度的由来

1.2权利转让相关概念解析

1.2.1权利转让的含义

1.2.2运输单证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1.2.3提单持有人的界定

第2章权利转让的内容

2.1提货权

2.1.1提货权的含义和特点

2.1.2提货权的属性

2.1.3提货权的行使

2.2控制权

2.2.1控制权产生的原因

2.2.2控制权的含义和内容

2.2.3控制权的属性

2.2.4控制权的行使

2.3诉权的舍弃

2.4物权的排除

第3章权利转让涉及的当事方

3.1托运人

3.1.1合同托运人

3.1.2单证托运人

3.2提单持有人

3.2.1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3.2.2提单持有人承担义务的条件

3.2.3提单持有人承担义务的范围

3.3承运人

第4章权利转让的规则

4.1权利转让的立法例

4.1.1权利义务转让异步型

4.1.2权利义务转让同步型

4.2权利转让的条件

第5章《鹿特丹规则》权利转让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5.1《鹿特丹规则》权利转让制度的优越性

5.1.1适应国际立法的趋势

5.1.2保证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5.1.3采用“权利义务转让异步型”的立法模式

5.2《鹿特丹规则》权利转让制度的缺陷

5.2.1相关规定的不协调导致中间持单人的不公平对待

5.2.2未签发任何可转让单证时规定的缺漏

5.3我国关于权利转让的立法现状

5.4《鹿特丹规则》给我国《海商法》修订带来的启示

5.4.1采用“权利义务转让异步型”的立法模式

5.4.2增加“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

5.4.3立法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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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权利转让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利用方式,有利于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可以说,权利转让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统一法——《鹿特丹规则》,将有关权利转让的规定专列一章,从而弥补了在此之前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未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缺陷,适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要。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使“权利转让”第一次正式出现在运输法公约中,对于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分析解读,对我国《海商法》将来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权利转让的概述,主要介绍了权利转让制度的由来并对权利转让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权利转让内容的解析,讨论了通过运输单证的转让而转让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类型。第三部分对权利转让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探讨,即权利转让对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以及承运人各产生何种影响,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第四部分是对权利转让的规则的论述。该章论及权利转让的方式是运输单证的转让,以及实现权利的转让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需存在可转让的提单、提单必须由特定的主体进行转让、提单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提单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转让。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把握,本文在第五部分阐述了《鹿特丹规则》在权利转让问题的规定上的优越性,并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经过对我国立法状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立法缺失,最后对我国《海商法》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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