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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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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警察出庭作证概论

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一)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二)有助完善证据规则的价值

(三)有助完善我国诉讼构造的价值

(四)体现警察所承担诉讼职能的价值

(五)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的价值

(六)提高我国证人出庭率的价值

(七)提高警察自身素质的价值

(八)对特殊案件认定的价值

三、国外警察出庭作证概况分析

四、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状况及其原因

(一)观念障碍问题

(二)证人资格问题

1.警察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2.证人是否必须在案件发生之前了解案件情况

3.侦查人员的可替代性与出庭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4.警察作证是否就是自圆其说

(三)我国证据制度和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足

(四)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受自身条件制约

1.卷宗本位、口供本位的观念制约

2.警务人力资源的制约

3.诉讼成本及经费的制约

4.考核奖惩方面的制约

五、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索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和内容

(二)警察出庭作证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三)关于诱惑侦查作证的特殊问题

(四)警察出庭作证宏观环境的改进

六、警察出庭作证策略探索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

(二)警察出庭作证时的仪表和肢体语言

(三)警察出庭作证时回答问题的技巧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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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一直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庭审实践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警察出庭作证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随后颁布的司法解释中也未做硬性要求。目前,我国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强了警察出庭作证在法律层面的意义。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深入,需要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必将增加,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水平要求也在提高。然而,目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尽人意。据统计数据显示,司法界在理论上对警察出庭作证持积极态度,但实践中,法官很少或不愿传唤警察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也很少向法官提出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因此,警察不出庭作证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现象。然而,警察出庭作证具有多个方面的价值,如体现直接言词原则,有助完善证据规则,有助完善我国诉讼构造,体现警察所承担诉讼职能,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提高我国证人出庭率,提高我国警察自身素质,对特殊案件也具有认定价值。
  纵观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普遍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不抵制警察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较少。而我国,刑事警察一般是不出庭作证的。就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及英美法系国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人们观念上的障碍。英美法系国家推崇个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盛行集体主义,在我国,作为国家机器的警察机构,其某个成员是否应该以个人身份出庭作证,替代由其单位、机构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这种观念尚需扭转。就警察个人而言,出庭作证意味着接受质询,感到身份受到“挑战”,或许还会因在质证中难以自圆其说而面临败诉风险,从而影响国家司法的公信力。二是警察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不包括案件侦办人员,这就将警察排除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之外,而只要求其“出庭说明情况”,存有矛盾。警察出庭作证是否就是自圆其说的争议,也影响其证人资格。三是我国法律中证据制度和证据排除原则的不完善。我国法律对于普通证人拒证并无制裁条款,既然普通证人可以拒证,警察也同样可以,且目前没有确立起完善的证据排除规则并加以践行,难以推动警察出庭作证。四是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受到现实条件制约,如受卷宗本位、口供本位观念的制约,受警务人力资源的制约,受诉讼成本及工作经费短缺的制约,受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的制约等。因此,完善警察在“必要”情况下出庭作证的制度是可能且有益的。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点:明确出庭作证警察的身份、范围,构建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改进警察出庭作证的宏观环境。同时应从警察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出庭作证时的仪表和肢体语言,出庭作证时回答问题的方法技巧等方面加强警务培训,使警察逐渐具备出庭作证的基本素质,达到侦查机构执法办案规范化,侦查人员取证方法和程序合法化,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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