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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替代性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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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1.1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考察

1.2 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作用

1.3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

1.4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意义

1.5 劳动教养废止后的现状

第2章 研究劳动教养制度替代措施的必要性

2.1 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2 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3 弥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

第3章 域外类似制度的启示和借鉴

3.1 轻罪制度与简易审决程序

3.2 保安处分制度

3.3 少年司法制度

第4章 我国目前几种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理论及评价

4.1 轻罪化主张的理论及评析

4.2 保安处分化主张的理论及评析

4.3 分流处遇的理论及评析

第5章 “后劳教时代”的制度选择——分别处理

5.1 原劳动教养对象类型化分析

5.2 分别处理中实体制度的变迁

5.3分别处理中程序制度的变迁—— 轻微犯罪快速审理机制

第6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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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50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弊端饱受诟病,随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并且在当前法治注重人权人保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大背景下,2013年12月28日,劳动教养制度被彻底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但劳动教养的对象依旧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如何处理曾由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对象,使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所留下的法律空白不至于带来社会管理上的混乱,是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替代措施讨论中,有轻罪化、保安处分化、分流处遇三种思路,三者都站在各自的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替代措施选择的看法和解决方案,但三种思路又都有各自的缺陷。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将原劳动教养规制对象进行分流。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为基础,通过其他部门法分担劳动教养所担负的功能,是当前的最优选择,现有的司法实践如轻微犯罪行为的快速处理机制,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门槛的降低都是该选择的有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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