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1.1 二者的同质性
1.1.1 历史维度下的考察
1.1.2 二者同质性的具体表现
1.2 二者的细微差别:雇佣关系类型化
1.2.1 民事雇佣关系和特别雇佣关系
1.2.2 自主性雇佣关系和隶属性雇佣关系
1.2.3 私人雇佣关系和组织雇佣关系
1.2.4 日常性雇佣关系和营利性雇佣关系
1.2.5 偶然性雇佣关系和经常性雇佣关系
1.3 小结
2 我国法律在雇佣关系标准以及雇主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无明确的总括性判定标准
2.2 雇佣关系范围被扩大化,责任分担不尽合理
2.2.1 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
2.2.2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35条之剖析
2.3 立法矛盾
2.3.1 《人身损害解释》第13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5条
2.3.2 《劳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
2.4 多余立法与立法缺失
2.4.1 法律上将帮工人责任单独规定实属多余立法
2.4.2 特殊雇佣关系标准及雇员侵权责任的立法缺失
3 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雇佣关系标准的理论与立法
3.1 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与立法
3.1.1 德国:“使用人责任”
3.1.2 日本:“使用者责任”
3.1.3 英国:“雇员”与“独立合同工”的界限
3.1.4 我国台湾地区:“雇佣人之责任”
3.2 评析:批判性借鉴
4 我国雇佣关系标准的建构路径
4.1 雇佣关系综合判断标准体系的建构
4.1.1 关于雇佣合同
4.1.2 关于雇员的报酬
4.1.3 关于雇员的劳务
4.1.4 关于控制监督关系
4.2 明确雇佣关系的营利性标准及类型列举
4.3 对存在法律冲突之规定进行协调
4.3.1 《人身损害解释》第13条之重构
4.3.2 《劳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协调
4.4 对特殊雇佣关系类型及如何适用雇主责任进行立法
4.4.1 借用雇员
4.4.2 再雇佣
4.4.3 一仆数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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