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2国外研究现状
1.3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
2 CISG第25条与我国《合同法》第94条文本分析
2.1 CISG第25条中“根本违约”的文本分析
2.2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中“根本违约”的文本分析
2.3立法文本的比较
3我国司法裁判中根本违约判定标准检讨
3.1我国法院适用CISG第25条的案例检讨
3.1.1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35号判决
3.1.2案例二:(2014)淅杭商外初字第41号判决
3.2我国法院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案例检讨
3.2.1案例一: (2015)通中民终宇第03134号判决
3.2.2案例二:(2013)成民初字第1815号裁定
3.3小结
4 CISG视角下我国根本违约判定标准的缺陷与不足
4.1我国根本违约判定立法文本的局限
4.1.1根本违约定义不明确或使法官滥用裁量权
4.1.2判定标准的类型化
4.2我国根本违约判定司法实践的不足
4.2.1“合同目的”的认定标准客观化过度
4.2.2损害的“可预见性”缺乏裁量基准
4.2.3“合理期限”的裁量基准模糊
5 CISG视角下我国根本违约判定标准的完善
5.1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的定义
5.2细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内涵
5.3构建“可预见性”裁量基准
5.4增设合理宽限期的替代性履行方式
6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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