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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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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技术作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简介

(二)网络传播行为的技术背景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传播中的技术作用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基本理论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类型

(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五)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七)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限制

(八)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三、不同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接入或者传输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二)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三)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四)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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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权利人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权利被侵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其致力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助于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其又承担了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按照其提供具体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情形,又有着各自的特点。 借助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施行,本文试图厘清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技术作用,不同中介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情形。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明晰中介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实现权利人、作品使用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平衡,从而有助于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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