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责的理论重构
【6h】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责的理论重构

代理获取

摘要

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第52条的规定都存有问题,给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带来困难。
   本文对国外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构建机动车保有人理论,认为机动车保有人必须以“运行监管”与“运行利益”为认定标准。改变国外单一保有人的理论,取而代之的是复数保有人理论。
   因此,机动车使用人驾驶机动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愿的,保有人是对机动车有监管义务且享有运行利益的人,例如在机动车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都应承担严格责任;驾驶机动车并非基于所有人意愿的,应该以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人为保有人,例如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将盗抢人纳入保有人范围,承担严格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