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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中所有和占有分离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责任—以案例分析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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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动车所有人侵权责任的一般解析

1.1 占有和所有分离下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法律规则

1.1.1 机动车侵权则责任分配的比较法研究

1.1.2 我国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相关规则

1.2 所有人责任的背后理念

1.2.1 危险责任说

1.2.2 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

第二章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认定

2.1 机动车车况缺陷

2.2 驾驶人驾驶资格缺陷

2.3 驾驶人身体状况缺陷

2.4 所有人过错之弹性条款

第三章 机动车所有人责任

3.1 所有人承担责任之一般分析

3.1.1 连带责任

3.1.2 按份责任

3.1.3 补充责任

3.2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

3.2.1 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3.2.2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的案例

3.2.3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例

3.3 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章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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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多元处理模式:属于职侵权的采用替代责任模式,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或接受派遣一方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非职务侵权的采用行为人主义为主,所有人主义为辅的处理模式,即原则上由机动车的占有人承担责任;占有与所有分离的占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时,职务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非职务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律过错责任。
  所有与占有分离的情形下,所有人责任按文义解释应解释为按份责任。不过,司法实践在很多时候仍采用了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按份责任的处理方式导致了逻辑体系上非自洽性,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裁判,所有人责任的恰当处理方式应该是补充责任。占有与所有分离情形下所有人的责任取决于过错,司法解释对过错的认定虽然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但仍显粗疏,应该结合司法实践和学理论证,进一步细化,以达到法律适用的同一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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