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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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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序言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点

1、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困境

(一)支付能力判定

(二)行政前置程序

1、责令支付的主体

2、责令支付的送达方式

3、责令支付的程序时效

(三)入罪标准

1、犯罪数额的设定方式

2、行为次数

三、消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困境的出路

(一)合理判定“支付能力”

1、支付能力判定的标准

2、支付能力判定的时间

3、支付能力的证明责任

(二)优化行政前置程序

1、审慎认定“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严格责令支付的送达方式

3、适当提高行政程序效率

(三)细化入罪的标准

1、改进“数额较大”的认定方式

2、将行为次数引入定罪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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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在欠薪类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却并不广泛。本文在剖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概括分析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困境:一是行为方式中的核心概念“支付能力”的判定缺乏指导性标准;二是“责令支付”行政程序的主体不明、“留置送达”的方式不够严谨、因程序冗长缺乏时效性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三是绝对数值的犯罪数额设定方式不能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且立法上忽略了小额多次欠薪行为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意见和建议:一是基于劳动报酬权的人权属性,“支付能力”应当以优先保护劳动报酬权、兼顾用人单位生存权为规则进行判定,并明确判定时间和证明责任;二是以保障行政前置程序的合法性为基础,明确“责令支付”主体范围、审慎适用送达方式、增设责令支付时限;三是设定以应付工资总额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的比例、倍数式的犯罪数额计算方式,同时将欠薪行为次数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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