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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的占有诉讼制度——兼论我国占有诉讼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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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占有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占有诉讼的历史考察

1.罗马法上的占有诉讼

2.日耳曼法上的占有诉讼

(二)近代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诉讼模式

1.法国占有诉讼模式

2.德国、日本占有诉讼模式

3.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诉讼模式

二、占有诉权制度的存在意义

(一)关于占有诉权存在意义的几种学说

1.人格保护说

2.意思保护说

3.所有权(本权)保护说

4.债权的利用权人保护说

5.社会秩序维护说

(二)我国建立占有诉讼的意义

三、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关系

(一)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区别

(二)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独立并存

(三)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对立

1.占有诉讼中能否提起本权抗辩

2.占有诉讼中能否提起本权反诉

四、我国占有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提起占有诉讼需具备的实体要件

1.占有事实

2.存在侵害占有的行为

3.违背占有人的意思

4.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5.占有不存在瑕疵

(二)占有诉讼的适用程序

1.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3.紧急情况下的先予执行

(三)占有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1.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模式及评价

2.占有诉讼建立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带来的挑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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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占有诉讼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以占有令状对占有进行保护,近代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地区)继受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占有保护制度,在立法上确立了占有保护制度,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占有诉讼模式。占有诉讼制度之所以能够一直存在,与其自身独特的制度价值密不可分。关于占有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各法学流派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人格保护说、意思保护说、本权(所有权)保护说、债权的利用权人保护说、社会秩序维护说。基于占有的事实属性和立法目的考虑,笔者赞同社会秩序维护说,这也应该成为我国建立占有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法理基础。从宏观层面来说,恢复占有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建。从微观层面来说,恢复占有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无权占有的保护,以利于更好地践行诉讼经济原则。
  构建占有诉讼制度,有必要厘清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关系,二者既独立并存又相互对立。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在立法目的、提起诉讼的起因、举证责任、适用程序以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占有保护须具备实体上的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占有事实、存在侵害占有的行为、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占有不存在瑕疵。为了适应占有诉讼禁止不法私力,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功能价值,对于占有诉讼的程序设计,应适用简易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执行。占有诉讼制度的构建对我国传统的以本权诉讼为主导的权利争议型民事诉讼模式带来挑战的同时,亦能带来修正、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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