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占有改定制度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形成和发展——兼论我国占有改定的适用

占有改定制度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形成和发展——兼论我国占有改定的适用

摘要

占有改定作为因当事人合意引起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得到广泛的确认.但是,各国关于占有改定制度无论在体系安排上还是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各国民法对交付与公示的关系以及占有改定与交付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结合占有改定在各国民法中存在的体系逻辑以及与占有制度之间的关联等方面的内容对占有改定制度的起源和在各国民法中的形成和发展进行系统论证,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中占有改定制度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物权法第27条的适用提供较为可行的司法建议.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取得上采纳了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但在交付体系上却采纳了法国意思主义的交付体系,导致交付的法律概念在内涵和逻辑体系的混乱,同时也导致了占有改定制度法律规则在适用上出现问题。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有效规范之前,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占有改定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进行特别的解释和说明不失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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