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药物研发的临床前毒理药理阶段,虽然中国,美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为OECD或者经合组织)都己经要求在药物临床前良好实验室规范(简称为GLP)的监管下进行药物毒理试验项目的研宄和申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外的各个法规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 本文将通过阐述中国CFDA,美国roA以0ECD的药物临床前良好实验室规范各自的诞生历史,实施细则等情况,剖析美国以及0ECD药物临床前良好实验室规范较为先进的理念,比较国内GLP规范与美国以及OECD GLP规范的区别,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方面以及创新药物注册资料互相认证体系提出见解。 另外,还会结合所处的工作环境以及在相关领域里的工作经历,以国内某家GLP单位在四年内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数据统计,直观分析在GLP环境下质量管理的意义和所应该达到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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