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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确定权合理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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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第一章 罪名确定权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罪名确定权概念分析

(一)罪名确定权的概念

(二)罪名确定权的性质

(三)罪名确定权的特征

(四)与确定罪名权的比较

二、罪名确定权研究的法理基础

(一)立法保留理论

(二)法的时间效力理论

三、罪名确定权归属研究的刑法理论基础

(一)刑事立法权与刑事司法权应区分界限

(二)从罪刑法定到罪名法定

(三)实现罪名确定权时应保护人权

第二章 罪名确定权运用的现状分析及问题发现

一、罪名确定权所属主体不统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罪名确定权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罪名确定权

(三)地方司法机关超越司法权实际享有罪名确定权

二、罪名确定权享有主体不同一造成的后果

(一)两高所定罪名冲突

(二)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对比刑法修正案罪名滞后

(三)各主体所定罪名不适当

第三章 罪名确定权合理归属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立法规定罪名确定权归最高立法机关

(一)罪名确定权由立法法规定归属最高立法机关

(二)刑事立法直接确定罪名

(三)罪名确定权归最高立法机关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禁止两高运用罪名确定权

(一)废除“两高”关于罪名的意见和规定

(二)取消“两高”在罪名确定方面的司法解释权

三、保证地方司法机关适用最高立法机关规定的罪名

(一)保证地方司法机关不实际享有罪名确定权

(二)地方法院必须正确适用最高立法机关规定的罪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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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法律的滞后性特别是刑法的滞后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于是各国都在寻找跟得上时代脚步的办法。罪名属于刑法的范围之内,也存在着滞后性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用司法解释的办法去确定刑法修正案中没有的罪名,这无疑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但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两高是否有资格或是权限去实施罪名确定权,这一权限的性质又是怎么样的,本文从刑法理论和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罪名确定权各种不完善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本文在比较各刑法学者的定义的基础上选择了其中较合理的定义明确了罪名确定权的含义,即罪名确定权就是指对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具体犯罪确定名称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有法律效力的权力,并不是学理上的权力。然后分析了罪名确定权的特征,辨析了其与确定罪名权的不同。在厘清了定义之后,从众多刑法理论和法理学理论中找到与其相关的内容加以概述并作出简要的分析。主要通过立法保留理论论证罪名确定权应该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并应该归属最高立法。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限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属于刑法,而不是指司法解释,从而从罪刑法定推出罪名法定。通过对法的时间效力理论,论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该适用于过往没有判决结束的案件。在奠定了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罪名确定权归属的现状,主要指出了罪名确定权现状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罪名确定权所属主体不统一,两高所定罪名的冲突以及两高制定罪名补充规定的时间滞后问题。另外,地方司法机关,如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通过各自方式实际上超越司法权实际享有罪名确定权。
  在之后本人通过理论分析实际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这些解决方法包括废除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废除罪名司法化,实现罪名立法化;还包括规范地方法院适用罪名的行为。当然,罪名确定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繁重的任务,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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