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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理性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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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前言

一、选题的现实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选题的研究方法

四、选题的研究目标

第一章 沟通理性的理论概述

一、沟通理性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二)约翰·罗尔斯的公共理性

(三)沟通理性—哈贝马斯对韦伯和罗尔斯理性观的批判继承

(四)马克·范·胡克对沟通理性的运用发展

二、沟通理性与司法民主的价值契合

(一)以人民主权为导向

(二)以自由平等为基础

(三)以程序主义为范式

第二章 司法民主的载体——陪审制度的民主要素与理性价值

一、陪审制度的民主要素

(一)陪审制度的产生以司法民主为动力

(二)陪审制度的内容以司法民主为核心

二、陪审制度的理性价值

(一)弥补司法工具理性膨胀导致的弊端

(二)实现司法中公共领域的构建

(三)保持司法系统的开放性

(四)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

(五)调节作为公共理性集合的立法的滞后性

(六)摆脱立法单向度沟通的困境

第三章 人民陪审制理性偏失的历史表征与现实原因

一、人民陪审制理性偏失的历史表征

(一)清末陪审制的理性缺失

(二)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时期政治理性的凸显

(三)改革开放以来技术理性、个人理性与政治理性交错并行

二、人民陪审制理性偏失的现实原因

(一)功能目标定位的偏离

(二)陪审员任职具有常设化趋势

(三)在司法中过分强调技术理性而忽视公共理性

(四)陪审员陪而不审导致裁判可接受性降低

(五)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关系失衡

第四章 理性制度框架下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一、人民陪审制的理性建构原则

(一)公共理性共同建构原则

(二)沟通理性良性引导原则

(三)合理回应公意原则

(四)审判意志民主原则

二、人民陪审制的理性完善措施

(一)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制的理性功能定位

(二)调整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限以保证公共理性的流转

(三)细化人民陪审员沟通理性对法官裁判产生影响的方式及限度

(四)提高陪审员的内部沟通能力与外部沟通能力

(五)借助合理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传递理性的实质权力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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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承载公平正义的基本方式,司法的任务在于疏通民意渠道,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判,树立司法权威,构建和谐司法。因此,司法在面对民意时,既不能坐视不管,也不能曲意逢迎,而是需要一个合理的沟通商谈机制,将理性的民意引入司法,对法官形成说理负担,在法官与民意的对话商谈中实现意志的契合,从而使得司法裁判具有可接受性。在我国,人民陪审制作为司法中的公共领域,是沟通理性表现最为集中的平台,为司法与民意之间建立了一座商谈辩论的桥梁,实现了司法专业性与司法民主性的有机统一。
  本文以沟通理性的渊源内涵为视角,以沟通理性与司法民主的天然联系为出发点,梳理了作为司法民主载体的人民陪审制的历史变迁,文中选取清末、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时期和改革开放以后三个具有特色的时间节点,分析人民陪审制理性偏失的历史表征。结合人民陪审制理性功能目标定位偏离、忽视公共理性参与、陪审员沟通权力能力低下等现实原因,在公共理性共同建构原则、沟通理性良性引导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人民陪审制理性功能定位的立法确认,借助理性体制机制的重构,开辟我国人民陪审制完善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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