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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凉茶“红罐”之争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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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

一、“王老吉”凉茶涉及的案件梳理

二、“红罐案”基本案件及发展

(一)介绍“红罐案”的历史渊源和发生背景

(二)结合“后发商誉”梳理案情

(三)本案的争论焦点

三、王老吉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双方观点

(一)双方关于涉案知名商品的分析

(二)双方对本案特有包装、装潢的分析

(三)双方对“王老吉”商标和“红罐”包装、装潢是否可分问题的分析

(四)双方对“红罐”归属问题的分析

四、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

第二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解析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

(二)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二、知名商品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益是否可分

(一)目前学界的各种观点及理由

(二)本文的观点及理由

三、商标许可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

(一)国外法关于归属问题的规定

(二)我国司法中的在先使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三)特有包装、装潢和商誉的关系对归属的影响

四、法律漏洞及填补

(一)明确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二)知名商品认定程序的变革

(三)明确商标许可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

第三章 对法院一审判决的法律评析

一、本案知名商品的认定

二、本案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三、本案“王老吉”商标和“红罐”是否可分

四、本案“红罐”的归属问题

五、是否构成侵权方面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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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王老吉凉茶“红罐”之争进行了法律分析。我国的市场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与此一起高速增长的还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侵权的案件数量。此次作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红罐”之争案件(下文简称“红罐案”)在即“商标案”、“改名案”以及“广告语案”之后再次使王老吉集团和加多宝公司成为热议对象,与此同时,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对此规定看似完善健全,但实际上抽象而模糊且在从过去审判的《意大利费列罗诉蒙特莎食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诉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中,也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所以有关“王老吉”商标和“红罐”包装、装潢是否可分、“红罐”的归属等问题以及其背后的相关法律理论均在法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但关于“红罐”包装装潢最终归属至今也没有统一的解释。
  “红罐”包装装潢应当归属于加多宝公司。其一,当合同双方王老吉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就商标许可期间产生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达成协议且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所以依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来解决该问题。在该商标许可协议中王老吉仅限定了包装、装潢的主色调,但具体设计是由加多宝公司设计的,所以“红罐”包装、装潢应当归属于它的设计者加多宝公司;其二,依据贡献原则。“红罐”是由加多宝公司设计并培育出来的,相对于王老吉集团对“红罐”的贡献较少,红罐理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其三,商誉分配问题。商誉是相关消费群体对某项服务或产品的积极评价,应当归属于该商誉的指代者。在商标许可协议终止后,王老吉商标上所积聚的商誉应当归属于王老吉集团,但包装、装潢上积聚的商誉却应当归属于该商誉的指代者加多宝公司,那么作为商誉载体的“红罐”包装装潢也就应当归属于商誉的直接指代者加多宝公司。本文对该未生效的案例进行分析纯属学术讨论,并无干扰司法最终判决的目的,希望通过对该“红罐案”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今后相关法律的立法完善提供建议、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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