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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生存权保护中政府职责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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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存权是残疾人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现今对残疾人权利保护途径包括:公力保护、社会保护、私力保护。其中以公力保护最为有效,而公力保护中政府保护处于核心地位。政府在残疾人生存权保护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残疾人生存权保护中的政府职责问题,本文以行政法学视角的“服务行政”理论为支撑,指出在服务行政领域,政府的职能法定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当作为政府任意偏向的给付权力变为服务社会、为公民谋取福祉的服务时,当作为国家“恩惠”的给付变为基于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服务时,服务行政才能真正发挥服务于民、造福于社会的作用,政府才能真正从强权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具体到残疾人生存权保护领域,政府应在“服务行政”理论指引下转变政府职能,而政府职能实际上就是政府的职责和功能,功能是基于事物的属性、结构所决定的某种潜在的能力,是内在的。职责是可通过外在表现出来,可以由制度加以规定,所以要从制度上研究政府功能,重点应放在讨论政府职责上。因此,应实现政府职责法定同时健全政府职责的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使得政府不断强化政府职责,调整和优化政府职能,适应服务行政的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最大限度的为人民提供服务。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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