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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的宪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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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形成以来,宪法思想和宪法规则就制约着冲突法的发展,尤其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和欧洲分别通过宪法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把宪法的相关条款应用于冲突法领域,因此引发了影响深远的美国冲突法革命。在这次革命以后,冲突法的发展风向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向由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其研究方法由教条论方法向功能论方法转变,贯彻了宪法对正义和人权的追求。在宪法对冲突法持续、深化的影响下,使这种相互联系逐渐内化为冲突法的特性之一,冲突法的宪法性研究成为必要和必然。
   通过宪法对冲突法实现影响的三种方式,在两者长期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中,冲突法已经显现出一定的宪法特性,具体可划分为外在宪法性和内在宪法性。其中冲突法的外在宪法性决定了冲突法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中心法和母法地位;而内在宪法性的则揭示了权利冲突性、人权保护性和正当程序性,并由此“三性”引申出相对应的宪法协调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正当程序保障功能。对冲突法进行宪法性研究,不仅是冲突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贯彻宪政思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方法。据此思路,以中国为实例,权力冲突思路、人权保护思路和正当程序思路对解决我国特有的、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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