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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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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从三鹿奶粉事件说起,这是政府将其作为一次公共突发事件加以干预和处理,处理结果之一是22家企业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以保障受害人索赔权。面对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救济方式多元化是个发展趋势,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具体而言:食品安全侵权具有特殊性,在公司破产中没有优先权,破产解散后受害人的索赔权落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上的公正和实质上的公正没有达到完美的契合。面对这种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应突破原有的侵权法理念。
   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对传统侵权法的最大影响是--损害赔偿社会化,由国家干预预先设立一个“大池子”,将损失分散给社会。补偿基金将社会基金制度的经营理念移植到赔偿制度中,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实质公正,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和谐。
   在构建模式上,从责任承担者和受害人索赔权两方面来看,信托基金模式更适合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的需要。对基金资金来源、法律适用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定为事业法人,参照公司治理机构的通常模式,同时还应当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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