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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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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创新已经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则是作为保护创新成果最为重要的有力支撑。我国知识产权的审判模式仍然是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分立,这种模式下导致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审理周期过长、司法审判效率低下、司法审判标准不统一、循环诉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利于进一步提高权利人创造的积极性。
  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试点法院的审级制度、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发现:试点法院仍然没有实现三合一审理模式,也尚未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结合对德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等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考察,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模式、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合一、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庭的设置、技术调查官的设置等方面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均有启示:一、明确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处于专门法院的地位,构建知识产权法院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专门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协调性原则。二、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明晰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构建的可行性方案,即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级,将所有知识产权的一审案件集中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合一;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各知识产权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考虑到我国地幅辽阔以及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的受案量等因素,应在全国各大经济区域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巡回法庭,受案范围与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一致。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具体构建需要着重考虑审级制度、分布范围、管辖范围、组织架构、人员组成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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