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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调研——以长沙县人民法院2011-2015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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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 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现状述评

1.3 本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第2章 长沙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概况

2.1 案件受理概况

2.2 原被告参加诉讼情况统计

2.3 法律关系主客体情况统计

2.4 法院审理情况统计

第3章 长沙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现状分析

3.1 过度占用司法资源

3.2 制止侵权的作用不明显

第4章 知识产权案件增长的原因分析

4.1 重终端维权轻源头打击

4.2 原告的举证责任较轻

4.3 法院普遍适用法定赔偿

4.4 原告获赔的比率较高

第5章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5.1 坚持实体正义的司法保护理念

5.2 完善知识产权审理的裁判规则

5.3 引导权利人打击源头侵权

5.4 建立批量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第6章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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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沙县人民法院自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管辖权以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据绝大多数,并且批量维权现象非常突出,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成为困扰司法实践部门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论文的指导思想是从长沙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现状出发,主要分析了占知识产权案件最大比重的批量维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过度占用司法资源、制止侵权的法律效果欠佳、重终端维权轻源头打击的问题,分析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较轻、法院普遍适用法定赔偿、原告获赔的比率较高。当前,为了缓解案多人少这一矛盾,各地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探索与尝试,比如推行三审合一、裁判文书改革、小额诉讼与速裁程序等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如何既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又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成为考验基层法院的一道重要课题。与经济实力雄厚及具有强大法律团队的生产商相比,终端零售商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司法政策需要向弱者适度倾斜,以追求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知识产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同样适用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证据规则等法学理论,本文通过结合上述法学理论和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现状,参考其它地方法院指导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它民事类案件的审判经验,从司法裁判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运用证据规则严格被告侵权过错及原告损失方面的举证责任,并严格控制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从而影响裁判结果,以裁判结果为导向引导权利人从终端维权转向源头打击,从根本上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亦可缓解当前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但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人合法权利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司法保护之外最重要的行政保护应当切实发挥打击侵权源头防范的作用,并与司法保护相得益彰,对知识产权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屏障。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首先需要确立实体正义的司法保护理念,其次是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并严格审查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改变批量维权诉讼中原告在被告主观过错及原告损失方面怠于举证的倾向,慎用法定赔偿原则,通过控制批量维权诉讼中的利益,引导权利人打击源头侵权,建议权利人优先寻求行政保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以真正保护创新,同时建立对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研判,以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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