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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A、B两国有银行赔偿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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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裁判结果及理由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3.1 关于原被告纠纷定性的争论

3.1.1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1.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2 关于A发卡行和B支付行谁应该承担责任的争论

3.2.1 A发卡行应该承担责任

3.2.2 B支付行应该承担责任

3.3 关于B支付行和A发卡行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论

3.3.1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3.2 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4章 对案件争点的评析

4.1 本案中原被告纠纷定性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4.1.1 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4.1.2 银行卡交易各方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4.2 本案中A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4.2.1 发卡行负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2.2 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4.2.3 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3 本案中B支付行不应该与A发卡行承担连带责任

4.3.1 B支付行在跨行ATM取款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4.3.2 B支付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4.3.3 A发卡行可以请求B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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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卡业务在降低交易成本,便利金融消费者同时,基于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盗窃装置而引发消费者与银行纠纷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在刘某诉A、B两国有银行赔偿一案中,刘某与发卡行及支付行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确定,特别是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成为本案的核心。首先,关于原被告纠纷的定性问题。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订立的是储蓄存款合同,所以案件应该定性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ATM跨行取款涉及到了多方法律关系,其中,持卡人与发卡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发卡行和支付行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持卡人和支付行是请求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关系。其次,关于发卡行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而且,发卡行满足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本案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银行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使得发卡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关于支付行是否应该和发卡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无论是从《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连带责任的规定,还是从《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中连带责任的规定,均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发卡行(委托人)在承担了违约责任进行损害赔偿之后,可以再依据与支付行的委托合同,向支付行(受托人)追偿,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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