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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某诉湖南移动流量清零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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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基本案情

2.2 法院审理情况

第3章 争议焦点

3.1《入网服务协议》的性质

3.2 “流量”是否具有物权属性

3.3 流量套餐是否附时间条件限制

3.4 被告是否履行了流量月底清零的告知义务

3.5 流量月底清零是否构成交易习惯

第 4 章 法理评析

4.1 《入网服务协议》的性质为混合合同

4.2 本案中的“流量”不具有物权属性

4.3 流量套餐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4.4 流量月底清零不构成交易习惯

第5章 电信行业的法律规制

5.1 对电信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

5.2 电信行业法律规制的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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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信行业是关系着国家经济命脉、信息安全和公民福祉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十分迅速,这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也拉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更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然而,由于电信行业与生俱来的自然垄断属性,我国的电信行业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行业,电信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加之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导致电信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而且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新的纠纷类型不断涌现,比如本文要研究的流量清零案。
  湖南移动“流量清零”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从法律角度而言该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即《入网服务协议》的性质,“流量”是否具有物权属性,流量套餐是否附时间条件限制,被告是否履行了流量月底清零的告知义务,流量月底清零是否构成交易习惯。通过对本案进行法理评析后认为,《入网服务协议》的性质为混合合同,“流量”不具有物权属性,流量套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告未适当履行其提请注意义务,流量月底清零不构成交易习惯。尝试提出电信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法律规制的途径包括加快出台《电信法》、完善电信行业监管机制、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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