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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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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表索引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

第2章 刑事和解运行现状调查分析

2.1 刑事和解运行基本情况

2.1.1 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案件数量

2.1.2 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罪名

2.1.3 刑事和解的内容

2.1.4 刑事和解的赔偿数额

2.1.5 刑事和解达成的方式

2.1.6 刑事和解启动的诉讼程序

2.1.7 刑事和解协议的主持者

2.1.8 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方式

2.1.9 刑事和解案件的反悔问题

2.2 刑事刑事和解的实践效果

2.2.1 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2.2.2 切实及时、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

2.2.3 总体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2.2.4 增进了人与人的和谐

第3章 适用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 对刑事和解的价值认识模糊,仍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统一

3.2 刑事和解的办案效率有待提高

3.3 案多人少的现状明显制约着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

3.4 刑事和解案件的达成机制有待完善

3.5 案件结案形式尚待规范统一

3.6 刑事和解配套机制建立不完善,影响刑事和解的深度推进

3.7 “以钱买刑”和“漫天要价”的现象使刑事和解公信力受质疑

第4章 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完善及建议

4.1 要树立正确的刑事和解价值理念

4.2 适当拓宽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大适用力度

4.3 实现诉讼繁简分流,提高案件无罪化处理比例

4.4 建立健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4.5 完善办案机制,着力促进刑事和解工作全面有效的开展

4.6 健全学习培训体系,提高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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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况下,由公安、检察、法院任一单位进行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就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达成合意协议,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根据和解协议等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正式引入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工作职责,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内涵。新刑诉法实施近一年来,从湖南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数量、和解适用的罪名、和解的内容、和解达成的方式以及和解案件的处理等具体执行方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司法操作中,因制度缺陷和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各地检察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在执行刑事和解时有不严格依法的现象,突出存在刑事和解价值理念模糊、办案效率低下、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了树立正确的刑事和解价值理念、拓宽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强化刑事和解案件无罪化处理、健全刑事和解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等路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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